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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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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执恢456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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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恢4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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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恢456号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恢45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518、83005522、83005793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868282021-10-2016:50:50:0联系人:徐石(2021)粤0105执恢456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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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2

    (2021)粤0105执异103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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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异1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麦植深 当事人- 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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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103号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麦植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李庆杨,原股东、原总经理苏辉杰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2018)粤0105民初45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742172021-04-1415:38:53:756联系人:徐石、何家欣(2021)粤0105执异103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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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3

    (2020)粤0105执198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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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1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麦植深 当事人- 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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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198号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麦植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本院给予你方十五日举证期限证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逾期不举证视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特此告知。537422772021-01-0615:28:06:276联系人:徐石(2020)粤0105执198号麦植深与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罗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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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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