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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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3003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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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0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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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3 |
2 |
(2020)粤1972执12740号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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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7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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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2 |
3 |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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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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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1-23 |
4 |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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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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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8-20 |
5 |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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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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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2-20 | 2017-0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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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6民初19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拓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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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04-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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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130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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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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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0号之一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82元(原告已预付),全部由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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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2 |
(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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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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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2.1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报价单、INVOCE(形式发票)、认证证书、业务回单、支票及退票理由书等证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500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6月23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97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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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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