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姜涵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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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恢58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姜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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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8-12-31 |
| 2 |
姜涵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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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114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姜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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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8-12-0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甬北劳仲案字[2018]0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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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北劳仲案字[2018]004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姜涵 被告- 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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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姜涵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案号:甬北劳仲案字[2018]第44号),我委已于2018年3月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劳仲案字〔2018〕第4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差额1800元及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68元;二、被申请人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元及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1700元。三、驳回申请人姜涵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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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 2 |
甬北劳仲案字[2018]0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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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北劳仲案字[2018]00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姜涵 被告- 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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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江陆佰亿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姜涵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案号:甬北劳仲案字[2018]第44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2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北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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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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