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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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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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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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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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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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与黄彩凤,中山市万堡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区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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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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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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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3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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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3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 叶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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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3699号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和叶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康顺雅登模具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诉讼保全费1027元,合计3401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和叶淼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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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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