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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柳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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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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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罗细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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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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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张扬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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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张扬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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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林先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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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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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阳慈花、吴宇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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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宇曦
    阳慈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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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深圳市车头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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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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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深圳市梧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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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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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王禄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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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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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袁碧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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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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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方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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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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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5执362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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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628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家帛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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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628号王钱珍、深圳市家帛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钱珍、深圳市家帛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22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6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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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2

    (2022)粤0305执362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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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622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通华洁净设备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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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622号吴维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华洁净设备制品有限公司、吴维志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638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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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3

    (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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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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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45975元;二、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支付利息22671.67元,罚息18955元,复利950.35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此后的罚息和复利均按照年利率7.5%计算,其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未付借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40.94元,保全费2966.97元,共计11607.91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607.91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1607.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日联系人:叶宛蓉张斯宜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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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2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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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 邹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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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 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告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75670.89元,利息人民币28815.83元,罚息人民币21024.04,复利人民币2855.18元,合计人民币428365.9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两被告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孙婷婷、周星辰 电话:0755-86950760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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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5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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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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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告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75670.89元,利息人民币28815.83元,罚息人民币21024.04,复利人民币2855.18元,合计人民币428365.9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两被告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孙婷婷、周星辰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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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7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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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 邹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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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23273号 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告邹剑平、深圳市凯瑞欣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75670.89元,利息人民币28815.83元,罚息人民币21024.04,复利人民币2855.18元,合计人民币428365.9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两被告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孙婷婷、周星辰 电话:0755-86950760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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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7
    7

    (2022)粤0305执208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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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081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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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081号赵新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新生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69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0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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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8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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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717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 邓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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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7174号 邓伟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告邓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7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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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9

    (2022)粤0305执207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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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079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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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079号汪凌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凌峰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6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0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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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10

    (2022)粤0305执208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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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080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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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080号李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毅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68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0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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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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