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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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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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7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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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3 |
2 |
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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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615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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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3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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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民初40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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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4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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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27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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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09 |
5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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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02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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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24 |
6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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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民初30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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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6-25 |
7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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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民初30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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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3-25 |
8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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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民初30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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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3-25 |
9 |
陈君、肖丽芳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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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505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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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18 |
10 |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国良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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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502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成都市国良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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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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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1685号原告陶智与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易增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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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685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当事人-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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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685号原告陶智与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易增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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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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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685号原告陶智与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易增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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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685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当事人-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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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685号原告陶智与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易增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0130.983吨玉米的损失24213049.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111643.76元(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现暂计算至起诉时,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倍计算),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29324693.20元;2、依法判决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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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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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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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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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3372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706.22吨玉米的损失9536104.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二、判令被告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639.61吨玉米的损失9364716.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三、判令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10130.983吨玉米的损失2606701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13时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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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4 |
(2017)川01民初3372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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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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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3372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赔偿10429.79吨玉米的折价款(26283070.8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总额中的7345.83吨玉米的折价款(18511491.6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总额中的3083.96吨玉米的折价款(7771579.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各被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8月26日起,以应赔偿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时约为3716929.20元)。以上合计金额约为3000000.00元(以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为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9时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王晓川,联系电话:028-829152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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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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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249号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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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249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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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0249号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工宿舍用地协议》,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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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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