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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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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E383房(仅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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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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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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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民终8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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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823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张志伟 被上诉人- 江瑞莲以 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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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8237号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伟因与被上诉人江瑞莲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8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3元,由上诉人张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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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郭文科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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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郭文科 被告- 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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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文科与被告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文科支付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8月20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郭文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3318元,由原告郭文科负担106元,被告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1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486602021-06-0116:40:32:895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郭文科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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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3

    (2021)粤0106民初7915号余季年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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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余季年 被告- 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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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915号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季年与被告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590622021-04-0216:20:58:619联系人:黄颖、张翼(2021)粤0106民初7915号余季年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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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4

    (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郭文科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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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郭文科 被告- 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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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文科与被告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44152021-03-0915:52:38:221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0)粤0106民初37832号郭文科与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广州高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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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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