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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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娄亮国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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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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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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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6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闭燕萍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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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6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闭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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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3696号闭燕萍: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闭燕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闭燕萍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19978元、利息368.52元、还款违约金为1195.43元、分期手续费38429.3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423182021-12-1716:37:22:645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21)粤0105民初236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闭燕萍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闭燕萍: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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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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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9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王爱霞、谭志滔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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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谭志滔 王爱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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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794号王爱霞、谭志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王爱霞、谭志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爱霞、谭志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手续费16606元、利息138.77元、还款违约金450.17元,并从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二、本案诉讼费用3500元(其中受理费2444元、保全费1056元),由被告王爱霞、谭志滔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同意由被告王爱霞、谭志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41442622021-12-2016:26:54:0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21)粤0105民初1879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王爱霞、谭志滔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王爱霞、谭志滔: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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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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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9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梁志龙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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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梁志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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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795号梁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梁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志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970元、手续费12903.17元、利息86.45元、还款违约金280.15元,并从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二、本案诉讼费用2908.4元(其中受理费2006元、保全费902.4元),由被告梁志龙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同意由被告梁志龙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41442862021-12-2016:25:02:0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21)粤0105民初1879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梁志龙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梁志龙: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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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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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579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唐群芳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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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57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唐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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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5795号唐群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群芳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15795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扣冻),上述文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541413022021-12-1617:13:55:940联系人:官芸芸、龚琳琳(2021)粤0105执1579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唐群芳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唐群芳: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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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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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6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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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李托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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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765号李托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7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李托弟签订的编号为HTJA2020100010624116、HTJA2020100010624116Y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李托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还借款本金164632元、手续费36834.2元,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356.81元、还款违约金1209.07元及从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本案受理费217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405752021-12-1516:29:26:0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2021)粤0105民初1876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李托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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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6 |
(2021)粤0105执1193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谭昕、颜宇晖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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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1938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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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1938号谭昕、颜宇晖: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1938号案件中,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上述文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41405872021-12-1516:30:00:0联系人:官芸芸(2021)粤0105执1193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谭昕、颜宇晖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谭昕、颜宇晖: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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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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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6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罗子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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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罗子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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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768号罗子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罗子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7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罗子婵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罗子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还借款本金81300元,手续费11650元,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利息833.18元、还款违约金2036.33元,并从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付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本案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9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405922021-12-1516:30:00:0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2021)粤0105民初1876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罗子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罗子婵: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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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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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431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志毅、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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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4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陈志毅 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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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431号陈志毅、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陈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05执3705号】,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105执370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394202021-12-1416:28:31:0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431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志毅、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陈志毅、广州市永斌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桂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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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9 |
(2021)粤0105执异504号张铭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赵佩燕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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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赵佩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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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504号赵佩燕: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佩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15796号】,异议人张铭光于2021年10月26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铭光提出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393652021-12-1416:26:55:0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504号张铭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赵佩燕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赵佩燕: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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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周继伟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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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4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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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5486号周继伟: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周继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4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粤AF69598号比亚迪牌)一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继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并对被执行人周继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2021)粤01执5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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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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