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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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翰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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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翰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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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上海翰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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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翰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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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悠易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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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悠易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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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上海传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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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传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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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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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鄂12执312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2 | 详情 |
2 | (2021)鄂12执311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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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7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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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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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90号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赟、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71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7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77元,由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83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由向本院缴纳受理费83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合同款项及利息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胡惠敏联系电话:0755-8660819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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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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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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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6829、2683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贇 被上诉人- 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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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26829、26830号 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贇、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6829、2683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26829号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6829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4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259280元及违约金(以259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0.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70.04元,由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6110.12元。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370.04元,上诉人李贇已预交的10740.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110.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6830号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李贇、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6830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酷开公司支付广告款378720元及违约金(以378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韶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9.92元,由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4489.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灿集(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489.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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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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