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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信隆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24号3幢33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佩珍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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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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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2021-01-18
    2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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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执14686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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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10-18 2019-07-01
    3

    张佩珍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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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执14845号 -

    申请执行人-张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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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2019-07-02
    4

    张佩珍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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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115民初813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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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1-31 2018-06-2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沪0115民初813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佩珍 被告-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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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20 2018-03-15
    2 (2017)沪0115民初81363号 合同纠纷

    被告-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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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3-15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沪0115执1484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9 详情
    2 (2018)沪0115执1468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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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佩珍 被告-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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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德明:本院受理张佩珍诉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漕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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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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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佩珍 被告-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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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572号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德明:本院受理张佩珍诉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西漕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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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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