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甘发改价检处﹝2016﹞5号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36900.15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由该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上的,并处对应时段所获脱硫电价款11417.10元1倍罚款,计11417.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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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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