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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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6号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中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系桐庐县***号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02月23日09时15分,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其已设置符合要求的四色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在9A楼附近的四分桶中的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泡沫纸其他垃圾和纸板可回收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编织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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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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