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于市监市处〔2021〕1号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2、对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罚款,并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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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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