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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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医罚〔2020〕431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无口腔种植手术复诊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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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2 | 甬鄞卫放罚〔2018〕426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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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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