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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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相利、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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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401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廖相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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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3 |
2 |
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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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初49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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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28 |
3 |
李大卫、李双双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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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4093号 | 消除危险纠纷 |
上诉人-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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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06-20 |
4 |
02邵福建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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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8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邵福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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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2-11-17 | 2018-12-30 |
5 |
邵福建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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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陈亚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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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2-03-22 | 2018-12-30 |
6 |
廖相利、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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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廖相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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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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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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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大卫、李双双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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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除危险纠纷 |
上诉人-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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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邵福建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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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陈亚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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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邵福建与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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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邵福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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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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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23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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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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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381号杨玉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ZH39031901002-9CD《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借款本金3352891.38元、利息559124.02元(前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利息3352891.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履行之日(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甜ZH39032004001-1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472222.22元、罚息86666.67元及复利1023.15元,合计40559912.04元(前述罚息和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罚息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照6.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贷款到期日利息472222.22为基数,以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3、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ZH39032004001-2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404166.67元以及罚息和复利,合计30404166.67元(前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到期日2021年5月27日;罚息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6.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贷款到期日利息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5%的标准计至履行之日止);4、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ZH39032004001-1CD《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借款本金4967500.00元、利息466945.00元(前述利息暂计至自2021年4月27日,此后利息以4967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履行之日);5、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玉科对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厦房产、被告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深南路以北东景花园房产并就抵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7、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16时,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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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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