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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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秀娟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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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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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朴秀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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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朴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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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孙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简称: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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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孙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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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䭙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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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孙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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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孙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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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孙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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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孙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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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孙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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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朴秀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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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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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朴秀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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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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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孙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简称: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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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孙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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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赵全红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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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赵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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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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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5181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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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181号 |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深圳市法爱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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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181号深圳市法爱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深圳市法爱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11时0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9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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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 |
(2021)粤0305民初14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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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815号 |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友聚伟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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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815号友聚伟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友聚伟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侯沁仪联系电话:0755-866094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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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2020)粤0305民初209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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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9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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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34号方楚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方楚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9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方楚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77748.83元、手续费11658.14元、利息16777.65元及违约金3199.7元(前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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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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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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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张国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69955元、手续费8366.4元、利息28342.35元及违约金1347.1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后续的利息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11元,由被告张国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许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84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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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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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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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张国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9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69955元、手续费8366.4元、利息28342.35元及违约金1347.1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后续的利息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11元,由被告张国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许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84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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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0)粤0305民初20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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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939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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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39号林妍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妍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9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林妍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84246.9元、手续费14099.56元、消费短信提醒费9元、利息23843.53元及违约金835.2元(前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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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7 |
(2020)粤0305民初20914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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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9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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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14号官鼎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官鼎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91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46元,减半收取计596.2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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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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