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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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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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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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93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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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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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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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6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文轩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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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60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轩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文轩工程款19852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4元,由原告李文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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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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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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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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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91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0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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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4 |
(2021)浙0110民初2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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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江成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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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70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江成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江成工程款1018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原告郭江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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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5 |
(2021)浙0110民初2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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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奕成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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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51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奕成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奕成工程款68886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21元,由原告孙奕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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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6 |
(2021)浙0110民初2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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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清山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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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72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清山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清山工程款14390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76元,由原告陈清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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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7 |
(2021)浙0110民初25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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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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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93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德皓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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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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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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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9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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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91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0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原告杭州品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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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9 |
(2021)浙0110民初2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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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7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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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76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96028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58元,由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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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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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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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阮明坤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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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54号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明坤诉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阮明坤工程款4112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50元,由原告阮明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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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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