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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本文化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园(一期)A8号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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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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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29
    2

    493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乔通与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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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8民初4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乔通
    淮安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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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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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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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购房款500万元及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潢费92466.9元;四、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79元,由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407元,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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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2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开庭传票、《芜湖国际信息谷内SDN生产车间(厂房5号楼)装修费用鉴定意见书》(中世芜鉴定【2020】第0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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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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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2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02741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5382741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芜湖国际信息谷内SDN生产车间(厂房5号楼)装修费用鉴定意见书》(中世芜鉴定【2020】第0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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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3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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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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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2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02741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5382741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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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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