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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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滴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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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594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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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5 |
2 |
罗某、禹某、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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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59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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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30 |
3 |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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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53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梁隆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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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0-26 |
4 |
温红英、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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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216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温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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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7-08 |
5 |
梁隆福与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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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369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梁隆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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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8-07 |
6 |
谢世力与叶邦伟、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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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4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谢世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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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3-27 |
7 |
谢世力、叶邦信、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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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6054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谢世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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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30 |
8 |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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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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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希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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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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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修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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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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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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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12民初4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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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12民初422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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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12民初4222号郑东: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东向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1890.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郑东负担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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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2 |
(2022)浙0212民初3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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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12民初343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波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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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12民初3430号张波杰: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杰向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530.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波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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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3 |
(2021)浙0212民初133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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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337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章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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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3373号章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文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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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4 |
(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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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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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蔡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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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5 |
(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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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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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陈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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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6 |
(2021)浙0212民初13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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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339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银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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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银浩: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3396号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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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7 |
(2021)浙0212民初117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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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7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方春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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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1713号方春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春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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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8 |
(2021)浙0212民初120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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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209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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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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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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