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市监罚处〔2020〕31442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回特许经营费30000元和保证金20000元给被特许人罗*荣,得到被特许人的谅解,当事人与被特许人达成和解,不再执行原合同,符合处罚从轻情节。与被特许人和解,合同终止,责令改正信息披露已无法改正。综上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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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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