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洛环罚(2019)6049号 | 环境保护局洛龙分局 |
2019年7月12日,我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工业路南3号的矿山设备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修理车间在焊接作业时未正常使用移动焊烟处理器、烟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改洛龙字【2019】71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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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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