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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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20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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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2000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贵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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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2000号宁波贵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贵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易程序告知被告审判人员独任审理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侵权网站页面内容中使用“快手”图形注册商标;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侵权网站中向用户提供刷快手短视频作品的粉丝量、点赞量、评论量及播放量等虚假刷量服务;三、判令被告连续三十日在侵权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万元。诉讼标的合计人民币21.2万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05月31日在本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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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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