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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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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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9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覃智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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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覃智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智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易商宝卡本金49302.77元及费用3304.25元。二、本案受理费1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智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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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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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150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莫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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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速裁法庭207室取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承办庭室:阳朔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联系电话:0773-88205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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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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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4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李华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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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华潍应向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偿还信用卡本金4979.98元及费用(含利息、违约金)1691.31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7226676545的桂盛信用卡申请表、桂盛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金融消费权益告知书约定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87元,合计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华潍负担。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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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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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3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陈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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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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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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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4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邓锡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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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邓锡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偿还标准信用卡本金62319.66元,利息及违约金38540.8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从2020年10月22日起,利息、违约金均停止计算,不再增加);本案受理费1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锡希负担。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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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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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3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蔡珺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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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兴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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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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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3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秦远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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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兴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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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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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谢卫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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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谢卫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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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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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9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覃智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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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覃智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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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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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1民初80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谭运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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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你谭运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及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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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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