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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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07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8日10时29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寿昌镇东昌路9号时,发现该处湖商银行寿昌支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内有垃圾乱投的现象,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可回收矿泉水、易拉罐等。经查,当事人为湖商银行寿昌支行,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08月19日执法队员在中山路38号寿昌中队对湖商银行寿昌支行负责人王若愚进行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08月18日早上湖商银行寿昌支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矿泉水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被丢入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其他另经查证,执法队员此前对当事人该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建德湖商银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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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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