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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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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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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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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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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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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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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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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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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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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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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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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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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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根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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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3民初1239号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29号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年租金80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16元,由被告金根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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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 |
(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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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根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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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3民初1239号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归还租赁房屋;2.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人民币1731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归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按每天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人民币39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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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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