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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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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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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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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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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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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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06元,并支付以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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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2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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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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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3406元;2.由被告按照6.525%年利率(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32.77元;3.由被告按照6.525%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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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3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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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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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不偿还款项53406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由你支付原告剩余款项53406元;2、由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032.77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开始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所有本息之日止);3、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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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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