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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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岳国强与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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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岳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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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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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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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圣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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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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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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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游盛发 被告- 海南携诚公共关系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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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7-2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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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琼0107执恢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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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执恢13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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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7执恢138号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关于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缴诉讼费一案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解除限制消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该案应缴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经全部缴纳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尊武)、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良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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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 2 |
(2022)琼0107执恢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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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执恢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岳国强 被告- 劳进葆 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王尊武 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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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7执恢98号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王尊武、劳进葆:申请执行人岳国强与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王尊武、劳进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解除限制消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劳进葆向申请执行人岳国强转账2万元,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岳国强确认该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王尊武、劳进葆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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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 3 |
(2022)琼0107执恢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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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执恢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岳国强 被告- 劳进葆 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王尊武 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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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7执恢98号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王尊武,劳进葆:申请执行人岳国强与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王尊武,劳进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单位及你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尊武、黎良顺及个人劳进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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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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