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243号 | 平阳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萧江镇丽江花园1幢二楼由金永录负责经营的平阳县金黄家私城(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层数:地上二层)重新装修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减轻处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由金永录负责投资经营的平阳县金黄家私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由金永录负责投资经营的平阳县金黄家私城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30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30 | 详情 |
| 2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 平阳县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萧江镇东南丽江花园二楼由金永录经营的平阳县金黄家私城(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平阳县金黄家私城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公安消防局 2016年5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