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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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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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3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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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09 |
2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窦儒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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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05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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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2-18 | 2021-06-30 |
3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畅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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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40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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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8 |
4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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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2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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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21 | 2021-07-15 |
5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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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361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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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4-21 |
6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绰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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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08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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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28 |
7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长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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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25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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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7-15 |
8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童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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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86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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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9 |
9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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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86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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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9 |
10 |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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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20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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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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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92民初42803号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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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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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42803号张生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42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1666.69元、利息8586.67元和罚息3365.45元,并支付从2022年1月8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422%计算。二、被告张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7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50元,由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张生明负担16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3.98元,由被告张生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50(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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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2 |
(2021)粤0192民初42804号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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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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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42804号张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42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1111.12元、利息3584元和罚息2592.59元,并支付从2022年1月8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7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50元,由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张欢负担85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1.35元,由被告张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50(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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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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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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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宇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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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王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宇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4999.98元、利息和罚息14799.99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宇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7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50元,由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王宇航负担10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69.40元,由被告王宇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50(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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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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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2022)粤0192执保1号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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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宇航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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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2022)粤0192执保1号王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航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4280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粤0192执保1号。本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王宇航名下价值84939.98元的财产。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经执行,已保全的财产如下:已查封你方名下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2022年1月13日冻结你方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为0969的账户84939.98元,实际冻结0元,未冻结金额84939.9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你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限额或者对保全的财产范围有异议的,请及时书面报告本案经办法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本院及时对超出限额和保全财产范围的部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因你方不及时提出申请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你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规定,对此,你方可以向本院提供其他与申请人等值的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以解除查封、冻结的财产,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50(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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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5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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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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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6号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970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721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08.21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950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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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6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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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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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7号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971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3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00.51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95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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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7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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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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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625号广州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970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3002.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45.03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95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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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8 |
(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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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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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周洁: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伍慧鸣担任陪审员,与人民陪审员傅红桃、何丽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静宜担任法官助理,张颖宁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事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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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9 |
(2020)粤0192民初49499号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胡明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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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9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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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9499号胡明警:本院受理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贷款本金146666.66元,利息41888元,逾期罚息182.31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共计188736.97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8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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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10 |
(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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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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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7254号周洁: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5222.87元,其中剩余本金33333.33元、利息2317.09元、逾期罚息9572.45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还各期应还本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的标准,自各期应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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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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