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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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敏与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宏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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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2民初2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秀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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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25 |
2 |
谢玉金与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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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624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谢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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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8-14 |
3 |
谢玉金、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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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谢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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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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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2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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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玉金 被告- 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朝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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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玉金诉被告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朝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0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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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20)粤0391民初27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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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0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 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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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玉金诉被告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朝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0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保灵华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3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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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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