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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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必华等郑秋娥、郑运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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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初7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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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9-26 |
2 |
杨文正、杨天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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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恢2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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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3 |
梅法折、丁素青、梅翔翔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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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85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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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9 |
4 |
梅春艳、黎明、鲍军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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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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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9 |
5 |
郑彬、叶丹丹、叶海江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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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6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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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0 |
6 |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永帅、浙江台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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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初8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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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1 |
7 |
吴伟军、邵彩云、庞继统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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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3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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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6 |
8 |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梅香琴、梅表恳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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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初3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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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8 |
9 |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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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6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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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10 |
10 |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敏勇、景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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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5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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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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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1022民初30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秀君 郑建迟 阮艳 郑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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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G30 | 2016-11-22 |
2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建迟 周秀君 阮艳 郑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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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4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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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22民初17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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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民初17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彬 叶丹丹 叶海江 叶肖平 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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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彬: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彬、叶丹丹、叶海江、叶肖平、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17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郑彬、叶丹丹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2700元。2、被告叶海江、叶肖平、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杨廷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金生、陈其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刘创禹,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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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2 |
(2019)浙1022民初1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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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18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朝辉 周齐胡 三门亚可太机械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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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辉、周齐胡、三门亚可太机械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或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谢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齐胡、三门亚可太机械配件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齐胡、三门亚可太机械配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朝辉进行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谢朝辉、周齐胡、三门亚可太机械配件厂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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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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