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康明亮、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康明亮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康明亮、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康明亮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民壹号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9民初89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民初89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924号康明亮:原告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92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谭均宇电话: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2 |
(2021)粤0309民初89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民初89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925号康明亮:原告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9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以及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谭均宇电话: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3 |
(2021)粤0309民初8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民初89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922号康明亮:原告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9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谭均宇电话: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4 |
(2021)粤0309民初89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民初89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925号康明亮:原告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9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以及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6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谭均宇电话: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5 |
(2021)粤03执40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403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031号叶肇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66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0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9 |
6 |
(2021)粤03执40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4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千禧晓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031号千禧晓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盘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66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0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