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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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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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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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聚天然(中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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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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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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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异794号张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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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79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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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睿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追加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粤2071执异79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执异7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潘文浩、张莉为(2021)粤2071执16507号案的被执行人,由潘文浩、张莉各自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杨锦基、苟爱华为(2021)粤2071执16507号案的被执行人,由杨锦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苟爱华在原认缴的70850万元范围内对杨锦基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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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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