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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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0〕701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销售“家用健身车室内磁控静音椭圆机风扇车多功能运动车自行车CTS803”产品,销售网页上使用专利权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被本局检查发现后,主动将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且产品销售量为0,属于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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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2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7042004100023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艾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左右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萧山区戴村镇戴村村(后郑)268号其厂区内建造建筑物二处,其中位于厂区北侧的配电房,为一层砖混结构,东侧6.6米层高5米,西侧4.2米层高4米,东西长10.8米,南北长4.3米,占地面积46.44平方米,建筑面积46.44平方米;位于厂区南侧的传达室,一层砖混结构,层高3米,东西长5.5米,南北长3.6米,占地面积1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上述两处建筑物目前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配电房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计人民币1676元的罚款;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的传达室。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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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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