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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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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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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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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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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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李曙霞、王泽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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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曙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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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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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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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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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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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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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原告-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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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1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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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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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8-1号 | - |
当事人- 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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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8-1号本院根据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3月6日前,向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楼;负责人:徐海清;联系人:徐海清;联系电话:020-839396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10点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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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 2 |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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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破申134号 | - |
当事人- 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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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破申134号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破申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伟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通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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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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