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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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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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破40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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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24 |
2 |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环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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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破41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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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24 |
3 |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向东、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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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35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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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09 |
4 |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勤妹、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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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3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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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09 |
5 |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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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37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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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09 |
6 |
王沈涛与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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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70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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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3-18 |
7 |
陈春华与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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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105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春华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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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8-12-29 |
8 |
张云斐、沈向军等与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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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50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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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3-18 |
9 |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华、沈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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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58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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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3 00:00:00 | 2018-12-10 |
10 |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勤妹、陈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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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47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勤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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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08-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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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09民初11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勤妹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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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66G67中缝 | 2018-04-17 |
2 | (2017)苏0509民初11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沈涛 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勤妹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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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3 | (2017)苏0509民初11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沈涛 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勤妹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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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8-03-01 |
4 | (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斐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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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5 | (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勤妹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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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6 | (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勤妹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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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8-02-27 |
7 | (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斐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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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8-02-27 |
8 | (2016)苏0509民初39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沈晓平 胡珊 钱明华 寿丽娟 殷掌荣 唐建文 沈曼昳 俞建茂 俞建英 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好麦尔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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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6-11-27 |
9 | (2016)苏0509民初39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沈晓平 胡珊 钱明华 寿丽娟 殷掌荣 唐建文 沈旻昳 俞建茂 俞建英 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好麦尔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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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6-11-27 |
10 | (2016)苏0509民初3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正红 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 唐胜泉 钱明华 寿丽娟 沈旻昳 俞建茂 俞建英 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殷掌荣 唐建文 王华 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好麦尔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吴江市怡隆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盛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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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6-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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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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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丙生 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叶泉林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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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陈春华于2018年4月25日向我院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或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及副本。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一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493841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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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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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向东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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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向东、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向东、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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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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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丙生 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叶泉林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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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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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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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勤妹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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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勤妹、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勤妹、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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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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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斐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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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斐、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斐、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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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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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向东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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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向东、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向东、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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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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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丙生 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叶泉林 陈春华 沈向军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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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陈春华、沈向军、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叶泉林、陈春华、沈向军、陈春卫、陈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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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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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沈涛 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勤妹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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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233号王沈涛、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勤妹、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沈涛、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勤妹、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沈涛、沈勤妹、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下落不明,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人应诉,需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即2018年1月12日)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曹玲玲联系电话:0512-6349517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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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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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勤妹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贾翠瑍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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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勤妹、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翠瑍、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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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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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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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斐 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燕 沈向军 陈春华 陈春卫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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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斐、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燕、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4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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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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