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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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公(强)行罚决字[2020]01475号 | 宁海县公安局强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21日之间,宁波硕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借用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先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和2019年11月16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6吨用于宁波硕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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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2 | 宁市监处〔2018〕231号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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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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