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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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合热源科技有限公司、潘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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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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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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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8执2597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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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8民初59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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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大合热源科技有限公司 潘芸 付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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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合热源科技有限公司、潘芸、付志刚:本院对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8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大合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赊销货款81000元、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6715元及违约金16200元,合计103915元;被告潘芸在1000000元最高额保证额度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志刚在2000000元最高额保证额度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由被告安徽大合热源科技有限公司、潘芸、付志刚负担11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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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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