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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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马桂明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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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6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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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9-09 |
2 |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马寒梅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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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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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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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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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马桂明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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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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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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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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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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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7879.91元;二、被告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租金167879.9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87.94元,由原告负担356.94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631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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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1)粤0305执15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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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石东州 被告-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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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96号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东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20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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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3 |
(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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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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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7879.91元;2、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16507.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84397.0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10时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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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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