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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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天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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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37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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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5 |
2 |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天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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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37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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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5 |
3 |
冉平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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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申256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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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09 |
4 |
冉平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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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294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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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02 |
5 |
冉平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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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294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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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02 |
6 |
冉平与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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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251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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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8 | 2020-12-02 |
7 |
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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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21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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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12 |
8 |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天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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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1876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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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0 |
9 |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天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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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1876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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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0 |
10 |
冉平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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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683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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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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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301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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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2 | (2018)渝0112民初301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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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3 | (2017)渝0107民初248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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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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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7民初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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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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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225号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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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2 |
(2017)渝0107民初248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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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48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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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7民初24896号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王超(023)61246639、61246642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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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3 |
(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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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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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吴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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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4 |
(2016)渝0107民初4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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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3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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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7民初4333号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7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联系人:民三庭仇修(023)61246671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5号九龙坡区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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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5 |
(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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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晨报传媒 被告- 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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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晨报传媒与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044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费713835元,并从2017年2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肆《重庆晨报》的办理和运营企业,2014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晨报>房地产行业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在《重庆晨报》为被告提供房地产广告发布服务。随后,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约定时间内先后为被告发布了一系列广告(课件《重庆晨报》纸质报纸或互联网同步公开的电子数字报),截止至2015年8月共生产广告费用238750元。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拒不支付。2015年8月21日,为履行此笔债务,被告提出以其所有的商品房抵押广告款的方案,并与原告达成《商品房抵晨报广告款合同书》,约定:被告以其“天成郦湖国际社区B3-34-2商品房”,价值人民币713835元,抵付所欠原告的238750元广告款项,而差额475085元继续作为预付的费用,以支付未来被告将要登载的广告所产生的广告费用。该商品房由原告寻找到合适的购房者后,由被告与该指定购房者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指定购房者交纳的购房款项及银行按揭款项应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原告,以完成广告款的抵付。《商品房抵晨报广告款合同书》签订后,原告继续依被告的要求为其刊登商品房广告,截止2015年年底,原告为被告刊登广告共计6个整版、3个半板。其后原告才得知,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告知原告,更未经原告同意,便违约将上述原计划用于的款的商品房擅自出售给他人,其后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致使双方“以房的款”的原定方案落空,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6年9月,双方就广告合同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再次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被告欠原告广告发布费用为713835元,并约定:天成郦湖国际社区B3-34-2商品房不再作为抵款房抵给原告;被告同意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60万元,如按时完全支付,则视为所拖欠原告的713835元已支付完毕;如果在2016年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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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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