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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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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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祥学 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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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88836.1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利息为247983.61元;2020年12月20日共计9天,以1241636.1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得利息5587.36元;2020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1188836.1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共计120天计得利息71330.17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长洲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办人:杨桦,020-82201538书记员:陈述铭,020-82201500539776022021-06-2917:30:12:0(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判令,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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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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