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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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江、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家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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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181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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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2 |
2 |
何铁梅、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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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18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铁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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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2 |
3 |
吴江、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家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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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18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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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2 |
4 |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家国、郑良标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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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981执97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郑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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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7 |
5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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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29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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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1-19 |
6 |
吴江与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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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8民初8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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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12-01 |
7 |
郑良标与黄家国、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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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81民初23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郑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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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10-29 |
8 |
黄开荣、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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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981执2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开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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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 2018-07-28 | 2018-08-13 |
9 |
黄某与陈某、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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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3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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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 2017-07-26 | 2017-12-12 |
10 |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开荣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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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辖终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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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7 00:00:00 | 2017-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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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0108民初8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何铁梅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家国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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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03-17 |
2 | (2018)桂0108民初8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江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黄家国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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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16 | 2020-03-06 |
3 | (2018)桂0108民初8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江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黄家国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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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4-04 |
4 | (2018)桂0108民初8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江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黄家国 陈世惠 黄琳 黄隆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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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4-04 |
5 | (2018)桂0108民初8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何铁梅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黄家国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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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4-04 |
6 | (2017)桂0107民初903号 | - |
被告-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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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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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8执1816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2 | (2020)桂0108执1815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3 | (2020)桂0108执1814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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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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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12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家国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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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被告黄家国、被告陈世惠、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515000元及利息5667318.57元;二、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5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3日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登记在被告黄家国名下的(南)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43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项下的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7504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家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登记在被告陈世惠名下的(南)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43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项下的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011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世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登记在被告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开泰路2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编号:桂(2020)南宁不动产证明第0031594号、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51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被告黄家国、陈世惠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家国、陈世惠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262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287元(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黄家国、陈世惠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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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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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1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家国 陈世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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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桂01民初1278号原告广西恒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益塑料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黄家国、陈世惠、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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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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