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防区卫职罚[2021]6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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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2 | 防环罚字〔2021〕21号 |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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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3 | 防区自然资监罚字﹝2019﹞1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 |
一、该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542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25420.37平方米建石场配套加工场和平整土地的行为,罚款254203.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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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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