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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合动能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栋3号楼27AB(2701-27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48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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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85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何满 当事人-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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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850号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2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8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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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2

    (2021)粤0305执49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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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94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马德鑫 当事人-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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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947号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德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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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3

    (2021)粤0305执47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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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79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欣悦 被告-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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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91号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欣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5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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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4

    (2021)粤0305执45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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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5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卫平 被告-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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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555号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卫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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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5

    (2021)粤1972民初681号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武)、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大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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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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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81号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武)、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大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诉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法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00元及还清货款前的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4月13日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12日为:7500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10日暂计为:201666.66元)。3、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10276666.6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5000000用于购买熔喷布,并于2020年4月14日由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熔喷布共计50吨,每吨含税单价为300000元,总货款为1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送货,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余款10000000元,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退还,经查,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由于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均是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因此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也应当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理会,故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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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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