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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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市监处罚〔2021〕1236号 | - |
对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一)罚款2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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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详情 |
2 | 慈市监处〔2019〕1124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洗衣机共373台;二、并处罚款1883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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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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