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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特朗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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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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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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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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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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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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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4)杭萧执民字第02649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3-26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9民初1452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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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52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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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4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借款10980465.65元;二、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如下利息:以577637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以5204093.6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83元,由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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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2

    (2018)浙0109民初1452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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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52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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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4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1897134.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86元,由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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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3

    (2018)浙0109民初1404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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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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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4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价款507377.28元;二、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价款507377.28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4元,由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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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4

    (2018)浙0109民初14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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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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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7377.2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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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0
    5

    (2018)浙0109民初145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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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52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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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锦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944968.5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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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6

    (2018)浙0109民初145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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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452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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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35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特朗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980465.65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至实际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其中5776371.96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剩余5204093.69元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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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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