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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子环保

    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15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廖建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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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5494号 劳动争议

    原告-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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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17
    2

    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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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88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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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0-12-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立案执行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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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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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88号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8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继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粤01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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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2

    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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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88号 -

    当事人- 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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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88号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穗仲案字第22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7204.5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108.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9602特此通知。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020)粤01执388号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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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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