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孙家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4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13 |
2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执恢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15 | 2021-02-19 |
3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2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1-27 |
4 |
麦婉群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执异124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麦婉群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3 |
5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1执恢154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9 |
6 |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某、柳某、蒋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保425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5 |
7 |
东莞市靓彩硅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异283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东莞市靓彩硅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0-13 |
8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异174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17 |
9 |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11231号 | 罚金 |
-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8-06 |
10 |
(2020)粤1972执异92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异9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异议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粤1972财保26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富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 收起
...
展开
|
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18 |
2 | (2017)粤1971民初10942-1094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被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17-06-08 |
3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及 秦绍林 陈彩凤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6-1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6)苏05执474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1972执恢449号送达《评估报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49号 | -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当事人- 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49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群、孙家康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家康名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莲峰北路106号陶然豪园1幢2504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400396936号)进行评估并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深国策估字FDG【2020】100012SF号),评估价格为7208700元。因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的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行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收起
...
展开
|
2020-11-12 |
2 |
(2020)粤1972民初11120号(应诉:蒋祥发)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1112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蒋祥发 东莞长安镇厦边沙边经济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11120号蒋祥发: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蒋祥发、东莞长安镇厦边沙边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因无力归还逾期贷款,案外人东莞市南粤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南粤公司)将其所有的原房产证号C0979554、C0979555、C0979557、C1294976、C1294977所指向房屋(下简称案涉五栋房产)作价抵偿给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简称广发行),以冲减相应部分债务。法院于2006年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案涉五栋房产应归还给广发行。其后,广发行将对案涉五栋房产享有的权益及对南粤公司享有的剩余债权一同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粤财公司),粤财公司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上述权益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受让债权后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返还案涉五栋房产。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归还案涉五栋房产,其与蒋祥发甚至在2016年7月31日雇佣三台挖掘机拆除,导致案涉五栋房产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案涉五栋房产的加固修复费用需15061941元。东莞长安镇厦边沙边经济合作社对上述毁坏行为明确表示同意并提供积极帮助,应与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蒋祥发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蒋祥发、东莞长安镇厦边沙边经济合作社向原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房产证号C0979554、C0979555、C0979557、C1294976、C1294977所指向房屋的加固修复费用15061941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19日9时2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0-10-30 |
3 |
(2020)粤1972执恢42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群)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28号 | -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恢428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群: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群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清仲字第38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须偿还本金66762594.94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158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33760.4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3617元,合计76360785.3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7-15 |
4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之七公告(上诉状)(丁祥玲、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丁祥玲 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之七丁祥玲、秦绍林: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祥玲、秦绍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现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请求:1.撤销(2016)粤197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0-01-15 |
5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之七公告(上诉状)(丁祥玲、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丁祥玲 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之七丁祥玲、秦绍林: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祥玲、秦绍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现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请求:1.撤销(2016)粤197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0-01-15 |
6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之六公告(判决)(秦绍林、丁祥玲)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丁祥玲 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5号之六秦绍林、丁祥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祥玲、秦绍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12-27 |
7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之六公告(判决)(秦绍林、丁祥玲)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丁祥玲 秦绍林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366号之六秦绍林、丁祥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东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祥玲、秦绍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12-27 |
8 |
(2018)粤1972执恢51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执恢513号 | - |
当事人- 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执恢513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成、麦婉群:本院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3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应偿还贷款本金35949455.69元,利息、罚息、复利12273819.34元,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15813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3941671.45元,执行费119885元,合计52605644.4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10-24 |
9 |
(2017)粤1972执异283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孙伟成、孙建成、孙国成、蔡笑英、麦婉群)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2执异283号 | -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2执异283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孙伟成、孙建成、孙国成、蔡笑英、麦婉群: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异议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成、孙建成、孙国成、蔡笑英、麦婉群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2017)粤1972执515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
展开
|
2018-02-02 |
10 |
(2016)粤1972财保263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财保26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孙伟成 孙建成 孙国成 蔡笑英 麦婉群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财保263号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富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56108007。法定代表人:蒋祥发)、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增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48014320。法定代表人:孙国成)、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银城工业区三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8870894U。法定代表人:蒋祥发)、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振兴区新城路12号1栋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5271007。法定代表人:蒋祥发)、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银城工业区三路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0180781B。法定代表人:蒋祥发)、孙伟成、孙建成、孙国成、蔡笑英、麦婉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1972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小园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成、孙建成、孙国成、蔡笑英、麦婉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5386.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1-1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