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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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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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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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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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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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伟刚、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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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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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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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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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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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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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张菊芳、沈志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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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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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33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顾伟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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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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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张伟林、龚淑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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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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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52张文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顾伟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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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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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胡振龙、严心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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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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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苏0509民初6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顾伟刚 沈丽平 吴江市黎里镇洪达饭店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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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1 | 2016-11-24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苏0509执恢110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3 | 详情 |
| 2 | (2017)苏0591执恢28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1 | 详情 |
| 3 | (2016)苏0509执960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29 | 详情 |
| 4 | (2016)苏0591执36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部分未履行 | 2016-10-18 | 详情 |
| 5 | (2016)苏0509执285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30 | 详情 |
| 6 | (2016)苏0106执56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4 | 详情 |
| 7 | (2015)虎执字第00387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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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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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5641号 | - |
当事人-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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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苏0509执5641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沈志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211112012)、张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31019202X)、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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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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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1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浙江万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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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1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承办法官:章伟联系电话:0512—63493847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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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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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83号 | - |
当事人-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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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83号2018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贝恩资本信贷亚洲1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向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市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三层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5000;联系人:张范文、常露;联系电话:17715156386、1771515835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月25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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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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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1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浙江万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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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第三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七日承办法官:章伟联系电话:0512—63493847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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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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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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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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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2015)园执字第03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中小企业园的土地使用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5)园执字第03711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吴兴华电话:0512-6660322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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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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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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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被告-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张菊芳 沈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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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5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6月8日的欠息计人民币191152.28元,以及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1924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1602元。三、如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权欣隆公司所有的苏信理财·恒信J1318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对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04元,由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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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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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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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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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2015)园执字第03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中小企业园的土地使用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园执字第03711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吴兴华电话:0512-6660322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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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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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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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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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55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飘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从计息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暂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50133.41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1602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以其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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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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