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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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7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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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70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潍坊鸿沣元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胡国庆 张文 马瑞增 苏华 刘巧云 王纪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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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文、马瑞增、苏华、刘巧云、王纪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鸿沣元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国庆、张文、马瑞增、苏华、刘巧云、王纪志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701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巧云、王纪志签订的《服务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购车款79186.24元,服务费15837.19元;3、请求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资金占用费20271.0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请求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383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潍坊鸿沣元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国庆、张文、马瑞增、苏华、刘巧云、王纪志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车型为东风日产DFL7168MBL2,车架号为LGBH52E22HY018578,车牌鲁G995CB)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金额合计118623.4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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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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